2008年10月21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商场的最终解释权有法律效力吗?
张水萍

  李女士问:
    国庆期间,商场搞有奖促销活动,海报称:活动期间购物满300元者,可摸奖一次,奖金分一、二、三等奖和纪念奖,并称商场有最终解释权。我购物后摸到二等奖,当兑奖时却被告知:二等奖已全部领完,并以“本商场有最终解释权”为由拒绝兑奖。请问:商场的最终解释权有法律效力吗?
    本报作答:商场的“本商场有最终解释权”声明不具有法律效力,应该给你兑奖。因为,商场的声明是一种格式条款。所谓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制定,并在订立合同时,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。
    商场的声明事先由商场单方拟定,消费者只能概括地接受或不接受全部内容,不能就条款进行讨价还价;条款和形式标准化,差异仅仅在于消费者姓名的改变和摸奖的次数、中奖的等级;是一种书面明示的形式。《合同法》第41条规定:“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,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。对格式条款有两条以上解释的,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。”对你的获奖,可以作出两种解释:一是商场职工的失误;二是由于海报没有说明奖项的个数。显然应该采用对商场不利的第二种解释。
    该声明没有法律效力。《合同法》第40条规定:“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、加重对方责任、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,该条款无效。”一方面,商场最终解释权的保留,导致了获奖的不确定性,一旦出现纠纷,兑奖的实现完全取决于最终解释,商场始终占据着主导地位;另一方面,商场具有最终解释权,等于商场既是行为的当事人,也是出现纠纷时的裁决人,一旦出现危及自身利益的情况,其公正与否可想而知。因此,商场的最终解释权只不过是免除自身兑奖责任、排除消费者获奖权利的借口。(张水萍)